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壹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壹條公司名稱: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的經營範圍和方式: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20萬元。
第五條公司實收資本為人民幣20萬元。
第六條公司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記載股東出資的變動情況和增減期。股權全部轉讓且公司解散時,公司將收繳股權證書。
第七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公司在報紙上公告減少註冊資本的樣本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減少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
第四章股東姓名
第八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
第九條股東姓名如下: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交付時間
第十條出資方式、出資額(單位:萬元)及交付時間:
名稱總金額貨幣金額實物資產金額無形資產金額其他金額交貨時間
第六章公司的組織、產生辦法和職權
第十壹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或者更換非股東擔任執行董事和非股東,決定執行董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監事。
董事和非執行董事的薪酬,但許多法定代表人和監事:
(三)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彌補虧損方案;
(五)決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七)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八)修改章程:
(九)公司的其他事務。
第十二條股東是公司的最高行使權利者。
第十三條股東行使第十壹條所列決議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並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
壹、執行董事:毛廷英
(二)生產方式:股東共享。
(三)職權:
在股東的領導下工作:
執行毛澤東的決定;
制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4)任期:3年。任期屆滿後,可以連選連任,也可以續聘。
第十五條公司設經理,經理對股東和執行董事負責。
(壹)產生方式:由股東和執行董事兼任。
(2)權限: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議;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由股東和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或者解聘其他負責管理人員;
股東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1)產生方式:股東委派他人擔任。
(二)監事姓名:鄧國美、王水新。
(三)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
對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行為進行監督,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當執行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向股東提出建議:
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列席公司的各種會議。
(四)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後,可以連選連任,也可以重新聘用。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公司法律認可的職務(執行董事、經理或執行董事、經理)及姓名:執行董事、經理。第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股東。
第八章財務與會計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表:
(壹)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狀況表;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50%後,不得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後的剩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第四十壹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合並或者分立,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法律、法規規定的各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時,清算組由股東大會決定,並在股東大會確認後15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
(四)繳納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財產清償順序為:1。支付清算費用;2.員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還清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壹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取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十九條公司章程的登記事項和其他重要條款發生變化時,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修改章程的程序應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修改章程,只對修改後的章程進行修改。
第五十三條股東會通過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對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是公司章程的組成部分,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公司股東會,本章程自公司核準登記後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名(註:自然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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