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分析這個問題,不僅僅是為了介紹倉單質押的壹些基礎知識,也是為了讓人們了解兩者的區別,避免混淆。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壹些對法律壹知半解的人。他們憑著對法律問題的直觀認識,在各種場合說出自以為是的行話,讓人感覺像是在吃嚼沙子,無法下咽。比如我早期接觸擔保行業的時候,遇到過壹個領導,他堅持在委托擔保合同中保證期間為壹年,但他真正想表達的是擔保公司對債務人的主債權擔保壹年,而擔保公司與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規定保證期間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之日起兩年。無論我怎麽解釋保證期的概念,都說服不了領導,只能看著他這麽瞎寫。倉單是倉管員在驗收貨物時,向存貨人出具的表明已收到壹定數量貨物的單據。它是寄存人與庫管員之間倉庫關系的證明,既是收貨的憑證,也是提貨的依據。倉單屬於證券,其內容是支付某些項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存貨人交付貨物的,保管人應當支付倉單。倉單的內容包括: (壹)存貨人的名稱和住所;(二)儲存貨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誌;(三)儲存貨物的損耗標準;(四)儲存場所;(5)儲存期;(六)倉儲費;(七)倉儲貨物已經保險的,保險金額、期限和保險人名稱;(八)簽發人、地點和日期。倉單是提取儲存貨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由保管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提取貨物的權利可以轉讓。因此,倉單符合質押財產的基本要求:壹是代表壹定的財產權利;第二,是可轉讓的。由於倉單是壹種權利憑證,屬於自付證券,倉單質押屬於《物權法》第十七章“質押”第二節權利質押中的壹種質押類型。存貨質押屬於第壹節動產質押的質押類型,這是兩者最基本的區別。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倉單質押的,質權自產權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但在動產質押的情況下,質押在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成立,這就是成立要件的區別。在倉單質押和倉儲的存貨質押中,雖然都需要第三方倉儲公司的介入,但倉儲公司在兩種質押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前者倉儲公司僅作為倉儲貨物的保管人,後者不僅作為保管人,還承擔著存貨流動性監管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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