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櫃臺證券業務是指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微博]、期貨交易所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外開展的證券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櫃臺證券業務:
(壹)櫃臺買賣證券及推薦。
(二)場外證券資產融資業務;
(3)場外證券業務的技術系統、登記托管結算、第三方接口等後臺和技術服務外包服務;
(4)場外自營和做市業務;
(五)櫃臺買賣證券中間介紹。
(六)場外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七)櫃臺證券財務咨詢業務;
(八)櫃臺買賣證券經紀業務。
(九)櫃臺買賣證券產品信用評等。
(10)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
(十壹)證券櫃臺買賣市場信用增級業務。
(十二)櫃臺買賣證券信息服務。
(十三)場外金融衍生產品;
(十四)證券監管機構或者自律組織根據櫃臺交易業務發展情況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櫃臺交易業務。
第三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從事證券櫃臺交易業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證券監管機構或者自律組織規定應當向協會備案的機構(以下簡稱備案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對其證券櫃臺交易業務進行備案。
備案機構新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櫃臺買賣證券業務的,應當作為變更事項報送相關信息,信息報送責任主體相應轉移。
第四條協會應當按照公平、公正、簡便、高效的原則開展櫃臺交易證券業務備案工作。
接受備案並不意味著協會對備案的場外證券業務的投資價值和風險進行擔保和判斷,也不能免除備案機構真實、合規、準確、完整、及時披露場外證券業務信息的法律責任。第5條申報機構辦理櫃臺買賣證券業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公司治理體系健全,決策和授權體系清晰,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完備;
(二)具有與相關櫃臺證券業務相適應的資本實力、專業人員和技術系統。
(三)具有風險控制機制,能夠有效防範利益輸送、不公平交易和市場操縱等行為;
(四)具有完善的投資者教育和投資者權益保護措施;
(五)協會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備案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自律規則或者合同約定,監督信息披露義務人及時、全面、準確地披露櫃臺交易證券業務的信息和風險。嚴禁隱瞞相關信息,向投資者介紹不適當的業務。
第七條備案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禁止下列行為:
(1)欺詐客戶;
(2)利益輸送;
(三)操縱市場;
(四)不公平交易;
(五)不正當競爭;
(六)逃避信息披露義務;
(七)其他違法行為。第8條本會透過櫃臺買賣申報系統接收申報資料。
第九條備案機構應在某項業務首次備案之日起壹個月內提交以下材料,以完成該項業務的首次備案:
(壹)備案申請表和承諾書;
(二)櫃臺買賣證券業務聲明書。
(三)與場外證券業務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內部控制、風險控制、合規、投資者保護等制度;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備案材料應當加蓋備案機構公章或者由備案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
場外證券業務已在監管部門或其他自律組織備案的,備案機構只需在備案申請表中填寫基本信息即可。協會章程對某項業務備案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備案機構有多項應備案業務的,應按業務分別填寫備案申請表和櫃臺買賣證券業務說明。內部管理制度同時適用於多項上櫃證券業務的,只需在第壹項業務首次備案時提交壹次。同壹業務有多個備案主體時,各方應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壹方為備案責任方。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備案機構應當在變更後的下月報告中報送相關變更信息。
第十條協會應當對備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審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壹)備案材料是否齊全;
(二)櫃臺買賣證券業務是否違反中國證監會、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及協會的規定。
(三)備案機構開展的櫃臺證券業務是否符合本辦法、法律法規及相關自律規則規定的業務發展條件。
第十壹條首次備案的企業,企業備案材料不齊全的,協會在收到備案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備案機構補正。協會未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材料補正要求或其他問題的,視為接受備案。協會應當在協會網站上公布已完成備案的備案機構的櫃臺證券業務。
第12條申報機構辦理櫃臺買賣證券業務時,應履行下列申報義務:
(壹)備案機構應當於每月10前報送上月櫃臺證券業務的規模、業務清單和基本情況,並於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上壹年度櫃臺證券業務年度報告,但相關內容已報送監管部門或其他自律組織的除外。
(二)發生影響場外證券業務正常開展、可能給投資者造成非正常重大損失的事件時,備案機構應當在事後及時提交重大事件報告。
(三)櫃臺買賣證券業務發行、到期或其到期日變更或延長的,應於事實發生後五個工作日內提交相關報告。備案機構進行變更或者延期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合理安排,不得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十三條協會應當建立櫃臺買賣證券業務檢查制度。備案機構及相關人員應當配合協會的檢查。
第14條本會應檢查櫃臺買賣證券業務投資者之適當性,包括但不限於:
(壹)備案機構是否按照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的要求建立並實施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2)備案機構是否對投資者自行銷售產品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篩選,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是否與場外證券業務的風險水平相匹配。備案機構是否已與其產品代理機構做好投資者風險篩查安排;
(三)櫃臺買賣證券業務營銷資料是否客觀、真實、準確,無虛假或誤導性信息。風險揭示書是否具體揭示了場外證券業務的主要風險特征及其可能產生的後果,並由客戶簽字確認。
(4)備案機構是否向投資者披露了場外產品或服務的規範、公司與投資者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等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其他有助於投資者了解、分析和判斷業務的信息。
第十五條協會對櫃臺買賣證券業務的信息披露進行檢查,包括但不限於:
(壹)場外證券業務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責任和渠道是否明確;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承諾真實、合規、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場外證券業務相關信息,並保證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場外證券業務的信息披露是否按要求及時、充分、準確。
第十六條協會應檢查備案機構與櫃臺買賣證券業務相關的公司治理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壹)備案機構的公司治理、決策授權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與相關場外證券業務相匹配;
(二)備案機構是否具備與櫃臺證券業務相應的資本實力、專業人員和技術系統;
(3)備案機構是否存在利益輸送、不公平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在從事場外證券業務過程中,是否符合職業規範,是否堅守職業底線等。
第十七條備案機構未按規定進行業務備案、信息報送或檢查,發現有其他違規行為的,協會可根據情節輕重約談其業務主管或主要負責人,要求限期整改。
按期整改後,備案機構應向協會提交整改報告。經檢查符合要求的,協會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
第十八條協會建立場外證券業務黑名單制度(以下簡稱“黑名單”),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將嚴重違規的備案機構及相關人員列入黑名單。黑名單在協會網站公布,並按要求記入信用系統。
(壹)備案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1次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6個月;
(2)備案機構兩次違反本條第(1)項同壹規定的,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12個月;
(3)備案機構違反本條第(1)項同壹規定三次的,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24個月;
(四)備案機構違反本條第(壹)項同壹規定四次以上,或者違反其他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協會將其永久列入黑名單。
備案機構同時違反上述規定的,違規行為分別統計,不合並計算。
第十九條備案機構應當在被列入黑名單後五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發布“風險提示公告”,並在黑名單有效期內始終在其官方網站相關頁面公示該業務的“風險提示信息”,不得再次開展相同的櫃臺證券業務。被永久列入黑名單的,備案機構應當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立即對現有業務進行清理,並確定清理方式、時限、業務承接及相關後續安排,不得新開展相同的場外證券業務。
黑名單到期後,備案機構應當提交違規行為糾正報告。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十二條,未完成首次業務備案或者持續信息報送的,備案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完成相關業務備案或者信息報送。
協會發現機構未經備案擅自從事櫃臺證券業務,或者發現備案機構應當報告而未報告的事項,或者發現備案機構在黑名單有效期內新開展相關櫃臺證券業務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請中國證監會調查。
第二十條備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0年。協會應當根據監管需要,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相關自律組織共享信息。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協會可以將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供公眾有條件查詢。
第二十壹條協會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備案管理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備案機構,不得違規披露備案信息。協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條及相關規定的,協會將給予紀律處分。第22條本會應依規定訂定特殊櫃臺買賣證券業務申報準則。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報價系統”)負責場外證券業務申報系統的管理,並針對不同的場外證券業務制定申報格式指引。備案指南和備案格式指南與本辦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23條申報機構於報價系統辦理櫃臺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視為已向協會申報並完成申報義務。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區域性證券交易所市場管理機構、其他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業務的互聯網公司從事證券櫃臺交易業務的備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備案機構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會員。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本辦法自2015年9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