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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抵押車被開走合法嗎?

按揭車被貸款公司強行開走是違法的。因為機動車登記證書是車輛必備的產權憑證,由車主保管,不隨車攜帶。車輛歸貸款人所有,也就是說不涉及所有權的轉移,所以貸款公司不擁有車輛的“所有權”,不允許隨意駕駛或偷盜車輛。

抵押期間,抵押車輛所有人對車輛無占有,擅自開走,違反抵押合同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違約責任。

抵押汽車屬於正常抵押留置權程序的標的物。只要是正規的典當行或者有資質的利益組織,原車主把車開走都是違法的,可以報警,也可以通過起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償還貸款的後果:

1.確實無力償還的,應當與貸款機構協商延長還款期限或者分期歸還;

2.貸款機構向法院起訴並勝訴後,在履行期內不履行法院判決的,將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法院在接受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有價證券、存款等情況;

4.如果出借人因名下無可執行財產而拒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將被記入個人征信報告,限制高消費和出入境,甚至可能導致司法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88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4條

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零壹條* *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物歸債權人所有的,依法只能就抵押物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物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前提存給抵押權人。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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