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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是什麽意思?

交強險全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是國家購買的機動車強制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向車輛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進行賠償的強制責任保險。

強制要求所有機動車必須上強制保險才能上路,否則壹經查處將被罰款、扣分、扣留或扣留。強制保險作為壹種具有第三者責任險性質的保險,可以避免事故發生後車主沒錢賠償對方而引發更多糾紛的情況。為他人辦理強制保險也是壹種社會公德行為。

根據車險條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壹)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2)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查封、沒收、扣押和政府征用;

(3)核反應、核汙染和核輻射;(四)受害人與被保險人或者駕駛人惡意串通的;(五)被保險人、駕駛員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的。

發生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除另有約定外,保險事故發生時沒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行駛證、號牌、臨時號牌或者臨時移動牌照;

(二)未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3)被保險車輛在比賽、檢驗、維修、保養期間被扣留、征用、沒收,整車被盜、被搶、被劫;

(四)牽引或者被未投保強制保險的其他車輛牽引的;

(5)保險車輛轉讓給他人,被保險人和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十五條規定的通知義務,因轉讓導致保險車輛的風險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

發生事故時,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依法取得駕駛證,持有未按規定驗證的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過期、被依法扣留、暫扣或者記分達到12時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學習駕駛時沒有教練指導的;

(四)實習期內駕駛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五)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6)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駕駛;

(七)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的;

(八)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者駕駛人未依法采取措施逃離事故現場,或者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

(九)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不得駕駛保險車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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