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造成的第三者的損害,直接予以賠償。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對第三人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確定後,保險人應被保險人的請求,直接向第三人賠償保險金。
擴展數據:
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按照5萬元、654.38+0萬元、20萬元、50萬元、654.38+0萬元、654.38+0萬元的檔次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654.38+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應根據不同的車輛類型確定。測定方法如下:
1.在不同地區,摩托車、拖拉機最高賠償限額分為2萬元、5萬元、654.38+萬元、20萬元四個檔次;摩托車、拖拉機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的選擇原則在不同地區是不壹樣的,這與《汽車保險費率條例》對摩托車、拖拉機固定保單銷售區域的劃分是壹致的。
2.摩托車、拖拉機以外的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最高賠償限額分為5萬元、654.38+萬元、20萬元、50萬元、654.38+0萬元、654.38+0萬元六個檔次,最高不超過654.38+0萬元。
3.主車與掛車連接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在主車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保險事故時,掛車引起的賠償責任應視為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掛車和主車的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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