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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曉彤的經濟犯罪。

1997 2月10日,陳曉彤收到了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

陳曉彤在受北京市旅遊局委派擔任北京新世紀飯店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方總經理)兼籌建處主任期間,接受香港XX貿易公司總經理XXX在1992年4月購買電話程控交換設備過程中的請托,1992下半年,北京新世紀酒店有限公司在購買該公司代理的荷蘭飛利浦公司生產的電話程控交換設備後,以提成費的名義收受賄賂14000余美元(折合人民幣75000余元)。案發後,陳退繳全部贓款。陳曉彤被北京市旅遊局任命為北京新世紀酒店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國區總經理)兼北京元吉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理。1994年6月,他以“暫借工程款”的名義,將北京新世紀酒店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轉入北京元吉房地產開發公司賬戶,再通過其他單位轉給北京首創實業有限公司,用於個人投資該公司開發的精致花園項目。1995年2月,陳曉彤因擔心周北芳等人案發後上述行為曝光,通過重新簽訂合同底頁的方式,將其在北京首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玲瓏花園項目中5%的股權轉讓給北京建華置地有限公司,並由該公司總經理XXX與北京XX建築公司總經理簽訂向各自公司借款500萬元的協議,並出具借款借條予以歸還。陳曉彤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鑒於陳曉彤主動坦白受賄事實,退繳全部贓款,確有悔罪表現,對其受賄行為予以減輕處罰;鑒於案發前挪用的公款已全部歸還,認罪態度較好,可從輕處罰。據此,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汙賄賂犯罪的補充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院作出如下判決:1。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陳曉彤有期徒刑6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2.在案扣押的人民幣75800元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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