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財務及相關業務的管理和評價人員。
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公司所在地工商局)提交以下文件:
1.設立公司的申請報告(機構名稱、註冊資本來源、經營場所和經營範圍)。
2.公司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審核通知書。
4.股東協議。
擴展數據:
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部審計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分支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有兩名以上獨立董事。
第二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體系、決策程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應急機制,制定嚴格規範的業務操作流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者聘用具有相關資格的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分支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立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應由取得律師或註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並具有融資擔保或金融相關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方根據被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向單壹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65,438+00%,向單壹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65,438+05%,向單壹擔保人提供的債券發行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30%。
第二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第二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投資,限於國債、金融債、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其他無利益沖突、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投資。
第三十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第三十壹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照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
擔保賠償準備金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65,438+00%的,提取差額。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準備金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提高擔保賠償準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準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百度百科-擔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