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房地產公司有四個條件:1,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2、有不少於十五平方米的固定服務場所;3、註冊資本不少於三十萬元,僅從事咨詢業務的,註冊資本不少於十萬元;4.至少有三名持有相應房地產中介服務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人員還應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註冊資本;(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實收資本總額;(三)發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兩個以上的發起人,其中過半數的發起人應當在中國境內有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