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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需要什麽條件?

法律分析: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條件是:1、名稱、組織機構、章程;2.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3、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5、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經營範圍。

成立房地產公司有四個條件:1,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2、有不少於十五平方米的固定服務場所;3、註冊資本不少於三十萬元,僅從事咨詢業務的,註冊資本不少於十萬元;4.至少有三名持有相應房地產中介服務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人員還應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註冊資本;(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實收資本總額;(三)發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兩個以上的發起人,其中過半數的發起人應當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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