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股份公司的股東轉讓股份沒有限制。只要在合法的場所,按照法律規定,可以自由轉讓股份公司的股份,但對以下人員轉讓股份有壹定的限制:
(1)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二)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三)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離任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也有限制: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