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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質人破產清算中如何實現質權

實現質權的方式有: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71條第二款規定,質權的實現方式有三種,即折價、出售、拍賣。但是,由於股權質押財產的特殊性,股權質押的實現方式有其自身的特點。

(壹)股權質押的實現,其結果是股權的轉讓。因此,質押股權的處置必須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以出資作為質押標的的,可以折價歸質權人所有,也可以通過出售、拍賣等方式轉讓給他人。但是,股票出質的,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轉讓;記名股票應以背書方式轉讓;無記名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以交割的形式進行轉讓。因此,不宜采用折價或拍賣的方式。

(2)以出資方式出質的,折價、變賣、拍賣時應當通知公司,並由公司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1.應註意股東優先購買權與質權人優先購買權的區別。股東優先購買權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有權優先於非股東購買擬轉讓的出資。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指質權人對質押財產的價值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質權人對質押資本沒有優先處置權。

2.股東在質押時不行使購買權,並不剝奪其在質押實現時行使購買權。因為股權質押只是股權上擔保物權的設立,並不壹定導致股權的轉讓。因此,股權質押實現時,其他股東仍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3.因實現股權質押而轉讓股權後,應當變更股東名冊,否則該轉讓對公司不發生效力。

4.外商投資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出質的,股權出質的價值必須經國有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並在變現時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5.公司在質權擔保的債權到期前破產的,質權人可以通過折價、變賣或者拍賣公司剩余財產實現其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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