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限責任公司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最低資本。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購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最低法定資本。
3.股票的發行和準備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應當制定章程,由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公司的優勢
1.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決定了投資公司的股東既能滿足投資者謀取利益的需要,又能將其承擔的風險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增加其投資積極性。
2.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社會上公開發行股票和債券,廣泛籌集資金,便於組建大型企業。
3.公司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完全分離的原則,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4.公司獨特的組織結構使得公司的資本和經營趨於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實現投資者的目標。
5.公司形式完全脫離個人色彩,是資本的永久組合。股東的個人生存安全不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所以公司存續時間長,穩定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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