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協議是股東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內部協議,是股東之間合作的框架協議。公司法對股東之間的關系規定了很多原則性的事項,需要股東就事實細節達成壹致才能提供操作性條款,否則會產生很多法律風險。
合資協議或股東協議是股東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內部協議,是股東之間合作的框架協議,主要包括合資方、出資份額及方式、項目規劃、項目進度等內容。
程等重大問題。合資協議不同於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經營的根本文件。它不僅對股東有效,而且對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具有約束力,而合資協議只對股東具有約束力。
力。其次,公司章程壹般在公司註冊成立後生效,用於規範公司行為以及公司與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債權人之間的關系,而合資協議是公開的。
公司的設立階段、存續期間、清算階段都具有約束力。最後,公司章程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有些事項不太好記載在章程裏。壹些地方註冊機構有自己的。
章程範本,企業備案使用的章程與公布的範本不壹致的,登記機關可以不予備案或者要求企業修改,聯營協議因為是內部文件,股東可以同意。
之間的任何事宜,只要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案中,錢、王、李在未簽訂合資協議的情況下開始項目合作,並對項目公司的合作方式、出資份額及效益進行了分析。
在損失分擔、管理、爭議解決等重大問題上沒有任何書面約定,甚至天真地認為王將自己的服裝廠搬到新建的廠房就自動組成了合資公司,大家都擁有公司的股份。
對,最後引發了壹系列的糾紛,合資項目也無果而終。
《公司法》對股東之間的關系規定了許多原則性的事項,但缺乏可操作性。如果沒有合資協議或聯營協議,這些事項沒有實施細則,不僅法律變得空洞,股東之間的關系也難以調整。這些風險主要包括:
1,《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九十四條規定股東有出資義務。如果他們違反這壹義務,不僅要對公司承擔責任,還要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違約責任
方式、金額、比例等內容法律沒有規定,需要股東在聯營協議中明確。沒有簽訂合資協議、股東協議的,不按時繳納出資的股東的違約責任將無法執行。
的內容;
2.《公司法》第31條、第94條規定部分股東非貨幣出資不實的,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沒有股東約定或者股東約定不明確的,承擔連帶責任後,其他股東對虛假出資股東行使追償權的賠償標準難以確定;
3.《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可以按照出資比例領取紅利或者認購新增資本,但這壹例外規定也應當基於股東協議中的約定;
4.有些股東不願意以自己的名義持有公司股權,導致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即隱名股東不壹致,因為公司章程和登記信息中列出的都是名義股東。如果沒有股東協議,隱名股東以後很難主張公司的股東權利,他們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護;
5.雖然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機構的職權,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特征還是相當明顯的。如果沒有股東協議的約束,很可能導致股東和公司人格的混亂,最終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
6.如果股東之間發生糾紛,無法在法律或公司章程的框架內妥善解決,股東協議可以作為事前的預防機制,可以作為解決糾紛的最後保障;
7.為了促進企業的發展,通常需要確定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股東在實現規劃目標過程中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而這些內容只在合資協議的框架內進行規定。
8.股東可以在股東協議中約定公司董事會成員和總經理的選任和安排,避免股東之間的矛盾和股東對公司的控制。
因此,為避免股東之間因缺乏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導致的合作風險,建議合作各方采取以下防範措施:
1.公司發起人或股東應事先確定合作框架、合作目標、基本合作方式,明確各股東對公司應承擔的責任。
2.擬定合資協議或股東協議,以書面形式約定合資各方及其出資份額、交付期限和方式、合作方案、經營管理安排、利潤分配、虧損承擔等合作事項,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盡量避免因意見分歧而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