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子公司壹般是指由母公司投資並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壹般來說,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擁有相當數量的股權,控制權較強,但子公司本身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壹般來說,如果母公司的控股比例達到50%以上,我們稱之為“絕對控股”;如果母公司的控股比例在所有股東中最高,但不超過50%,我們稱之為“相對控股”。
與子公司相對應,我國公司法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由於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作為民事活動主體參與民事活動的法律意義也大相徑庭。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設立方式不同:壹般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設立的子公司,是獨立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自己的經營範圍內獨立開展各項經營活動;分公司由其住所地以外的地方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於設立公司的分公司。雖然也可以獨立開展經營活動,但都是在公司授權的範圍內。壹般來說,這種授權是通過申請設立分公司來表現的。也就是說,在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分公司,視為公司授權分公司開展公司經營範圍內的活動。
2.工商註冊的方式和名稱不同:子公司在工商部門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分公司領取營業執照。企業名稱也大相徑庭。子公司名稱為xxx有限責任公司或xxx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稱最後都是xxx有限公司的xxx分公司。所以,只要在經營活動中註意對方的證照,就能搞清楚其法律地位。
3.訴訟中的法律效力不同:我國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僅以自己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換句話說,子公司的資產狀況決定了其償債能力;但就分公司而言,除自有資產外,其設立公司的全部資產也可以承擔還款責任。
由於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只能以自己的資產追究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或出資後抽逃資金的情況外,未繳部分不能向出資人追償。但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在業務發展過程中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成立公司承擔償還義務。在訴訟中,成立公司可以直接列為共同被告主張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