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八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由發起人認購股份設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對創始人持股沒有明確限制,但作為決策人,股份必須是多數,這樣才能持有股份,才有發言權。最簡單的方法是按出資比例劃分;但是,最好不要等額投資。領導要相對投入多壹點,形成相對控股,這樣才有主心骨;否則在後期運營期出現意見分歧就很難處理問題。
如果出資形式包括資金、技術、管理或者其他非出資形式,出資人不參與公司管理,最好讓實際管理公司的人控制更多的股份。
無論公司的股東組織是什麽,都需要制定規範的公司章程,制定公司決策程序。即時公司的經理不是大股東,但公司章程賦予經理更大的決策權。
比較好的模式如下:決策者(老板):67%以上,占三分之二。控制的壁壘有兩個,50%(大部分事項決定)和三分之二(絕對控制,壹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