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申請股票首次公開發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並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最近兩年累計凈利潤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壹年盈利,且凈利潤不低於500萬元,最近壹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30%。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較低者計算。
(三)最近壹期期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4)發行後總股本不低於3000萬元。目前,中國創業板對上市公司的標準主要包括以下規定:
(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根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對申請人的發行上市申請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中國證監會核準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並不意味著對創業企業發行股票的價值或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
(二)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是依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業首先要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在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同壹管理下持續經營2年以上的發行條件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①申請發行時申請人是否已開業24個月以上;?
(2)申請人是否符合管理層穩定性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控股股東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發生重大變化。
(三)申請人是否符合主業突出、持續經營的要求,即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連續從事某項主業,該項主業是否取得實質性進展。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控股股東是指行使表決權時能夠推薦半數以上董事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股東;能夠行使或控制有表決權股份數量的股東超過公司股東名冊所列最大股東名義上持有的有表決權股份數量;或者以其他方式實際控制公司股東。
(4)在判斷原企業(包括非法人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屬於整體改制、經營記錄能否連續計算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壹)是否進行了經營性資產剝離;
(二)發起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對營業記錄可比性的影響;
(3)是否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是否根據高速後的資產價值進行股份折算。
(5)判斷有限責任公司是否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壹)資產是否已經剝離。
②是否以經審計的凈資產作為轉股依據。
(六)在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的發行條件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壹)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②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的財務會計文件是否存在虛假記載。
(七)在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規定的上市條件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①新股首次公開發行後總股本是否達到2000萬元;
②新股首次公開發行後,持有面值65438+萬元以上股份的股東人數是否達到200人;?
(三)新股首次公開發行後,公開發行的股份是否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四)新股首次公開發行後,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是否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35%以上。
(八)在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時,還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①申請股票發行時,其在審計基準日經審計的有形凈資產是否達到800萬元人民幣;
②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凈收入總額是否達到500萬元,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凈收入是否達到300萬元;?
③申請股票發行的審計基準日資產負債率是否不高於70%;
(四)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
⑤是否聘請了主承銷商進行輔導;
⑥是否聘請了保薦人。這裏的有形凈資產是指總資產減去總負債再減去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凈值。主營業務凈收入是指主營業務凈收入減去折扣和折扣。
(九)在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時,還將關註以下因素:
申請人產品的科技含量;?
②申請人的發展潛力和成長性;
③資產是否全部或大部分為現金、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4)發行申請提出前12個月內是否發生過合並、分立、資產置換、資產剝離等重大資產重組事項;?⑤提出發行申請前12個月內是否有過資產和股份的增加;?
⑥主營業務收入是否主要來自關聯交易;?
⑦是否與控股股東或平行子公司存在同業競爭;?
(八)組織機構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
(9)是否按照《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管理規定》設立獨立董事,強化公司治理結構;
出席的發起人人數;
⑾股票期權或股票期權的設定;
⑿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是否為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意見。
(10)在判斷獨立董事是否符合條件時,應關註以下因素;
①董事會中是否有2名獨立董事;?
(2)獨立董事是否具備相應的任職能力和獨立性。申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申請創業板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股票已經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比例超過10%;
(四)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壹、主板和創業板上市條件比較
(壹)香港主板和創業板上市條件比較:香港主板和創業板的實收資本沒有具體要求有三年的營業記錄。發行人最近三年主營業務及管理層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必須證明該公司有兩年的“活躍業務記錄”。盈利能力測試:近三年凈利潤總額達到5000萬港元,其中最近壹年必須超過2000萬港元,前兩年凈利潤總額必須達到。
市值/收入/現金流測試:上市時市值至少20億港元;最近壹個財政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至少為5億港元;新申請人在首三個財政年度的年度現金流入總額至少為6,543.8億港元;
市值/收入測試:上市時市值至少40億港元;最近壹個財政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至少為5億港元。沒有最低利潤要求。壹般情況下,公眾持有的股份至少占公司已發行股本的25%。上市時至少要達到3000萬港元,且必須占已發行股本的20%-25%。最低市值預計不低於5000萬港元。沒有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上市時不應低於4600萬港元。證券市場監管機制相對成熟。監管體系和監管力度大,政府的監管手段結合市場力量對上市公司形成極大的約束,而監管部門和公眾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反應更為突出。充分信息披露,風險自擔(二)新加坡主板和創業板上市條件比較新加坡主板和創業板的實收資本沒有具體要求有三年的經營記錄,發行人的主營業務和管理層最近三年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化,在新加坡持有業務的公司必須有兩名獨立董事;業務不在新加坡的控股公司有兩名居住在新加坡的獨立董事和壹名全職執行董事在新加坡,每季度開會壹次。盈利要求近三年稅前盈利750萬新元,每年至少654.38+0萬新元,或者最近兩年累計稅前盈利654.38+0萬新元(654.38+0新元約等於5元人民幣)。不要求盈利,但是會計師的報告不能有重大保留意見。至少1000名股東持有6個月內有效的最低公眾持股25%的股份,超過3億新元的比例降為65,438+00%。公眾持股至少為500,000股或65,438+05%的繳足股本(以較高者為準)。至少500名公眾股東的最低市值為8000萬新元。證券市場監管對綜合信息披露沒有具體要求,交易風險自擔。(3)美國主板和創業板上市條件比較。美國主板和創業板的實收資本沒有具體要求。盈利企業的凈資產值要求在400萬美元以上。不盈利企業的凈資產值要求其經營記錄應在654.38+02萬美元以上,且必須有三年的經營記錄。發行人最近三年主營業務及管理層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采用美國會計準則,不要求盈利企業經營三年以上。不盈利的企業要盈利三年,每年稅前收入200萬美元,最近壹年稅前收入250萬美元。
或者三年累計稅前收入650萬美元,最近壹年450萬美元;
或者最近壹年總市值不低於5億美元,營收2億美元的公司,三年總營收2500萬美元。要求盈利企業在最近壹個財年或前三年的兩個財年凈收入達到40萬美元;未盈利企業無凈收入要求,社會公眾持股數量最低不少於250萬股;100股以上股東人數不少於5000人,擁有25%以上,盈利企業公眾持股應在50萬股以上,非盈利企業公眾持股應在1萬股以上;盈利企業公眾持股在50萬股至654.38+0萬股之間的,股東人數應在800人以上;公眾持有654.38+0萬股以上的,股東人數應當在400人以上。不盈利企業的股東人數要求在400人以上。最低市值1億美元。沒有監管證券市場的要求。其機制成熟,監管體系和力度強,市場化程度高。政府的監管手段結合市場力量,對上市公司構成了極大的約束。上市公司壹旦違法違規,將受到嚴厲處罰。二。對中國創業板上市條件的建議
(壹)境內主板和創業板上市條件簡要對比項目境內主板和創業板(建議)發行前實收資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發行前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經營記錄必須有三年的經營記錄,最近三年發行人的主營業務和經營管理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且必須有兩年的經營記錄,發行人最近三年主營業務和管理層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盈利要求是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較低者計算。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人民幣。
最近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最近1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計算,按最低公眾持股量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比例超過10%。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證券市場的監管存在壹些不規範的地方,但規範化和與國際接軌將是未來發展的主題,國內市場的監管將是壹個逐步加強的過程。對於國內公司而言,始終具有地緣優勢,政府始終以保護和發展為主題(2)國內創業板上市條件分析;
創業板不同於主板市場。現階段,其主要目的是為高科技領域中運營良好、發展前景廣闊、成長性強的新興中小公司提供融資場所。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普遍規模小,運營時間短,市場前景不確定,導致其盈利能力不穩定,存在壹定的市場風險,使得銀行不敢為其放貸,而我國主板市場也因準入門檻高而將其拒之門外,因此在不同於主板市場的創業板市場為其提供融資渠道尤為必要。考慮到新興高科技公司業務前景的不確定性,在建設中國創業板時,應盡量降低市場準入門檻。
1,資本要求
創業板上市公司股本相對較小,但業務要求可能更嚴格。根據我國現行主板市場上市標準,企業發起人認購股本金額不低於3000萬元,股票發行後公司總股本不低於5000萬元。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普遍處於初創期,生產規模過小,不符合主板市場上市條件。因此,創業板市場應適當放寬對公司總股本和發起人擁有總股本的限制,盡可能讓規模小、資金缺乏但產品前景好的中小企業上市。創業板是為業務記錄活躍的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資的場所。在放寬企業上市條件的同時,強化公司的業務標準和管理標準,即公司必須有突出的主營業務、明確的主導產品、詳細嚴謹的業務發展規劃、完整清晰的業務發展戰略和巨大的主營業務增長潛力,還必須有高素質的管理團隊和高效完善的管理體系。隨著市場的發展,創業板市場對公司發行前總股本的要求可以從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降低到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
2.運營記錄和財務利潤要求
主板市場上市規則的經營和財務要求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較低者計算;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人民幣;最近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而高新技術企業由於技術創新能力強,無法滿足上述條件,使得技術升級快,科研成果產業化時間短。因此,可以規定創業板企業上市前在同壹管理下經營高新技術業務兩年以上,最近1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計算。並規定原企業整體或有限責任公司已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可連續計算,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為了增強中國創業板的競爭力和吸引力,鼓勵更多高科技企業上市,上市條件可能會進壹步放寬。對於R&D能力強的企業,只需要有壹年的經營記錄,沒有最低利潤要求,在其存續期間,無論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如何,其經營業績都可以連續計算。考慮到很多網絡企業在成立期間大多是不盈利的,對其盈利記錄沒有要求,但需要有高增長的業績記錄。
3.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條件應適當放寬。
創業板應放寬配股等再融資條件。資本存量的不斷擴大是企業發展壯大的主要表現。為了提高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後續融資能力,增強其發展潛力,促進上市公司的長期可持續發展,創業板需要為中小企業提供寬松的再融資環境。
4.鼓勵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收購和兼並。
現代高科技企業的發展歷史表明,資本經營已經取代產品經營,成為企業發展的主要手段,從而實現企業低成本的快速擴張。美國納斯達克市場是美國高科技企業並購的主戰場。正是通過收購兼並活動,壹方面,壹些屬於傳統行業的上市公司以各種方式介入高科技行業,為企業增添新的生機和活力,培育新的利潤增長點;另壹方面,壹些高科技企業通過這種方式快速發展,達到規模擴張和業務拓展的目的。
5.創業板的監管
創業板的監管原則是信息披露原則和買者自負原則。
(1)創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嚴格。規模小、業務處於起步階段、新興行業都表明創業板是壹個高風險市場。因此,創業板市場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比主板更加嚴格。比如要求發行人每年將上市文件中註明的經營目標與實際發展進度進行對比。
(2)市場行為遵循信息披露原則。創業板更應該註重效率,而主板要考慮效率和安全的平衡。創業板追求高風險、高效率,主板市場以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為目標。因此,創業板的投資者主要是對市場充分了解,希望參與高風險、高成長公司的投資機構。
(3)加強對公司違規行為的監督和處罰,如發現有違規行為,將給予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