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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的證券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申請在境內發行證券的上市公司。

本辦法所稱證券是指下列種類的證券:

(壹)股票;

可轉換公司債券;

(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品種。第三條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也可以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第四條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或提供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作為信息披露的第壹責任人,應當及時向保薦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等材料,並全力配合保薦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第五條保薦機構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認真核查其所保薦的上市公司申請文件和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監督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對上市公司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和符合發行條件做出專業判斷,確保所出具的上市公司發行保薦書和申請文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第六條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按照所在行業的業務標準和執業規範,對上市公司的相關業務信息進行核查和驗證,確保所出具的專業文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第七條上市公司應當建立投資者保護機制,優化投資回報機制,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八條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並不意味著對證券的投資價值或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投資者應當自主判斷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並做出投資決策,承擔因上市公司經營和收益變化而帶來的投資風險。第二章發行證券的條件第壹節總則第九條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最近兩年的利潤和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計算;

(2)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經營成果真實。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並得到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三)最近兩年內,根據上市公司章程的規定實施現金分紅;

(4)最近三年及壹期的財務報表未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註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的保留意見或者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影響或者重大不利影響在發行前已經消除;

(五)最近壹期期末資產負債率高於45%,但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除外;

(六)上市公司人員、資產、財務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分離,機構和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最近12個月內,上市公司沒有違規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清償債務、提前還款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第十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發行證券:

(壹)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最近12個月未履行對投資者的公開承諾;

(三)最近36個月內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因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第壹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或者最近三十六個月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十二個月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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