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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司辭職,刁難怎麽辦?

樓主沒必要不耐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勞動者辭職的權利。這個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任何實質性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即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

員工辭職流程如下:

1.原則上,員工應提前30天向人事行政部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並領取辭職表格。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好記錄。

2.根據離職單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應將《離職手續表》提交給部門主管簽字。部門主管以上的職位需要總經理簽字。

(2)員工的工作證、員工手冊、工作服、辦公用品由員工所屬部門助理向員工收回,確認無誤後由助理簽字。

(3)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及公司是否存在財務拖欠(包括借物及出差報銷),如有拖欠,當場償還,如無拖欠,財務部在離職單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離職表上簽字後,人力資源行政部將向員工發出《與XX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

(5)人事行政部門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和解除勞動關系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離職員工如需轉移公積金,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如需提取,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門應當自職工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對離職員工重新建檔,同時結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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