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工作人員可憑營業執照(原件)、公司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工作證)查閱、復印公司註冊檔案(含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東憑身份證可以查閱、復制公司登記檔案;
2.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經全體股東壹致同意後簽字蓋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公司章程範本僅供參考。當事人可以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不得刪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必要條款,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三條
下列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材料,應當列入歸檔範圍:
(壹)反映機關和組織的演變及其主要職能和活動;
(二)反映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主要研發、建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維護國有企事業單位權益和職工權益;
(三)反映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城鄉社區治理和服務活動;
(四)反映歷史上各個時期的國家治理活動、經濟技術發展、社會歷史風貌、文化習俗和生態環境;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備案的。
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應當按照前款第(二)項所列範圍保管本單位的相關材料。第二十二條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有其他原因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不安全的,省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可以給予幫助,或者協商指定檔案館保管,采取措施保證檔案的完整和安全;必要時,可以依法購買或者征用。
前款所列檔案可以由檔案所有者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移交。嚴禁向外國人或外國組織出售或贈送。
向國家捐贈重要珍貴檔案的,由國家檔案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三十七條電子檔案應當來源可靠、程序規範、要素合規。
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電子形式的憑證。
電子檔案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三十九條電子檔案應當通過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網絡或者存儲介質向檔案館移交。
檔案館應當對接收的電子文件進行檢測,確保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檔案館可以異地備份和保存重要的電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