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公司經營公交車是違法的。
汽車租賃公司的註冊條件如下:
1,配備汽車不少於20輛,且汽車、車輛價值不低於200萬元。租賃車輛應為新車或達到壹級技術水平的在用車,並具有完整有效的車輛行駛證件;
2、必須有不低於汽車和車輛價值5%的流動資金;
3.有固定的經營、辦公場所,停車面積不低於正常持有租賃汽車投影面積的1.5倍;
4.要有業務組織和相應的管理人員,業務管理、車輛技術、財務會計等崗位要有初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5.它具有法人資格。
註冊汽車租賃公司所需的公司註冊材料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
3.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4.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6.股東首次出資為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7.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綜上所述,汽車租賃公司的車輛必須是有營運手續的車輛,這樣才能合法獲得業務所產生的利益。不使用辦理過營運手續的車輛開展業務,所得為非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