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建設單位:是執行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組織和監督基本建設工作,控制和使用基本建設投資的基層單位。
代建:指政府投資超過壹定比例的項目,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通常是國家發改委)組織招標或委托的方式確定。
2.責任
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建設項目工程檔案資料的管理,並設專人收集、整理、歸檔;在工程招標和與參建各方簽訂協議或合同時,應對工程資料和檔案的編制責任、份數、費用、質量、移交時間等提出明確要求。
代建單位:以控制工程投資、保證工程工期和質量為建設目標,在投資者、用戶、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下,負責工程的建設和實施,竣工驗收後移交給用戶。
擴展數據:
項目建設單位的職責:
1、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氣象、水文觀測資料等地下管線信息,相鄰建構築物和地下工程的相關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2、建設單位不得向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3、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預算時,應當確定建設項目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的費用。
代建制是指目前我國大部分地方采用的,政府投資超過壹定比例的項目。由政府投資部門(通常是國家發改委)組織,通過招標或委托的方式確定。
代建單位在投資者、用戶、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下負責項目的建設和實施,並在竣工驗收後移交給用戶。實行代建制壹般采用合同管理,在難以實現建設目標時,要求代建單位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項目代建制起源於美國的施工經理制(CM制)。CM制就是業主委托壹個叫施工經理的人負責整個項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調試,但不承包工程造價。施工經理作為業主的代理人,在業主委托的業務範圍內,以業主的名義開展工作。如果他有自主選擇設計者和承包商的權利,業主要對施工經理的所有行為負責。采用CM系統進行項目管理的關鍵是選擇施工經理。壹般來說,壹個好的施工經理必須精通管理、業務、法律、設計、施工等知識和技能,經驗豐富,信譽良好。
壹、“代建制”的含義和本質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資項目委托有資質的項目管理公司或其他具有相應項目管理能力的企業,代表投資人或建設單位組織管理項目建設。政府在項目建設期選擇有資質的項目管理公司作為法人,全面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組織管理,以督促政府對項目“投、建、管、管”。實踐證明,“代建制”是控制建設規模、建設工期和建設投資的有效管理方法。
二、實行“代建制”的必要性長期以來,我國各級政府對直接投資項目的管理采取“財政投資、政府管理”的單壹模式,即“建設、監管、使用”的模式,發揮了壹定的作用,但也存在諸多弊端:
(1)有些政府部門不僅負責投資審批和建築市場監管,還直接組織工程項目的建設和實施。存在政企分開、職責不清、監管不力、效率低下等問題,有的甚至滋生腐敗;
(2)部分政府投資項目由臨時基建隊伍組織實施,部分單位缺乏施工所需的項目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具備項目管理相關的專業技術、經驗和水平。項目終止機構立即解散,造成人、財、物、信息等社會資源的浪費;
(3)政府投資項目由建設單位建設自用,導致業主(政府)和使用者責權分離,使用者受自身利益驅動,容易產生項目和資金的爭奪,導致“釣魚”項目和超規模、超標準建設。
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中壟斷現象嚴重,不能適應市場化改革的需要;
(五)難以有效監管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及時糾正建設過程中的違法問題。因此,有必要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組織實施模式進行制度創新和流程再造,這是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是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的重要舉措,是轉變政府職能的客觀要求,是從源頭上遏制腐敗、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率的重要保障。
三。實施代建制管理的經驗與啟示:各地推行代建制,從改革的導向和整體效果來看是有效的;已實行代建制的項目投資全部控制在概算之內,建設工期能按計劃完成,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