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二條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取得和管理,以及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代理記賬機構,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第三條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取得財政部統壹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第十條未設置會計機構或者未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托會計機構辦理會計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 *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有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