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委托貸款的現金流應分別計入經營活動現金流量表和投資活動現金流量表。具體來說,擔保公司收到的委托貸款應計入投資活動現金流量表的“籌資活動現金流入小計”,擔保公司償還的委托貸款應計入經營活動現金流量表的“籌資活動現金流出小計”。
辦理公司客戶委托貸款的條件
1.商業應用:
(1)委托貸款的委托人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權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單位法人。
(2)辦理境內外匯委托貸款的公司必須是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跨國公司名錄》中所列的企業。
(3)委托貸款中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書面確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指定。
2.合規要求:
(1)客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必須符合《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以自有人民幣資金或自有外匯資金進行經營。
(二)外匯委托貸款資金應堅持全額收、全額付的原則,不得自行扣劃、自行核銷、自行結匯、用於結匯、用於質押人民幣貸款。
(3)委托外匯貸款僅限於跨國公司境內成員公司之間外匯資金相互拆借的投資理財方式(暫不開展境外業務),按照《貸款通則》的規定,以委托貸款形式進行。
(四)委托貸款資金不得用於向他人提供貸款和擔保,不得用於國家限制或禁止支持或重復建設的項目,不得用於股權投資,不得從事證券期貨投機業務。
(五)不得違反《上市公司擔保通知》關於委托人資格的規定,上市公司不得通過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委托貸款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資金。
以上內容供大家參考。請參考實際業務規定。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做委托貸款業務嗎?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委托貸款業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壹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1)吸收存款。
(2)發放貸款。
(3)受托發放貸款。
(4)委托投資。
(五)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擴展數據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的章程。
(二)有能夠持續出資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註冊資本。
(四)有合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架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