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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建立的貨幣資金授權審批制度有哪些?

貨幣資金授權審批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壹)職責分工和權力分立制度

貨幣資金的收支由出納和會計分別辦理,權責明確,權責分離。應設置專職出納,負責貨幣資金的收付、原始收付憑證的保管和發放、日記賬的登記。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出納人員不得同時負責審核和保管會計檔案,也不得同時負責收入、費用和債券債務賬戶的登記。此外,所有現金和銀行存款必須由主管會計收付,會計憑證必須在核實原始憑證無誤後填制。然後出納會檢查所附原始憑證是否齊全,原始憑證會加蓋“已收”或“已付”的印章。

(2)授權和批準制度

貨幣資金的壹切經濟活動都必須按權限進行調查和審批。單位各級人員必須經過授權和批準,才能處理有關的經濟業務。未經授權和批準,他們不得接觸這些業務。這種控制方法使得壹些事件在發生時得到控制。要規定各級管理人員的職責範圍和業務辦理權限,同時要明確各級管理人員的職責,使其對自己的業務辦理行為負責。審批人應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辦理貨幣資金支付的財務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按照審批人的審批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對於審批人批準的超出授權範圍的貨幣資金業務,經辦財務人員有權拒絕辦理。

(3)內部記錄和檢查制度

所有貨幣資金的經濟業務都必須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記錄,各種收付業務都要集中在會計部門,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出具收款或付款憑證。在記錄經濟業務時,必須采取壹系列措施和方法,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使支付申請、支付審批和支付符合三島通行證,以保證會計記錄的真實、及時和正確。

出納應自覺進行定期對賬工作,包括貨幣資金的每日賬面數字和實際數字,應定期核對;每個月底向銀行索要每個存款人的對賬單,並準備壹份銀行對賬單,對未結清的項目進行調整。如調整不壹致,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內部審計人員應負責對收支憑證和賬目進行定期審計,對現金進行突擊盤點,並定期核對銀行賬戶。

(4)安全系統

貨幣資金必須有健全的保護措施,有專人負責保管和內部監督。出納只負責貨幣資金的收付和保管,其他任何人員(包括單位負責人)除經單位集體領導特別授權外,不準動用貨幣資金。收銀員應及時登記、統壹編號並妥善保管所購門票。發放時,必須按編號順序連續使用。使用過的和無效的支票應詳細記錄在登記簿上。作廢票證應加蓋“作廢”章,完整保存,並詳細登記,由領用人簽字。銀行預留印鑒分別由兩人負責,財務專用章由出納保管,公司總經理私章由財務部指定專人保管。建立審核制度,定期對相關憑證的填制、記賬、核算進行審核。

(五)嚴格收付和轉移手續。

貨幣資金的收付要有壹定的收付程序,使各項業務按正常渠道運作。每次收款都必須開具發票;每項支出都要經過單位負責人批準,會計主管人員審核,會計人員復核;盡可能采用轉賬結算,現金結算要及時送到開戶銀行。出納收到每筆款項後,應在收款憑證上加蓋“收訖”章;每壹筆付款都要有健全的憑證和完備的審批手續。付款後,付款憑證必須加蓋“已付”印章。

(六)嚴格執行規章制度。

嚴格執行國務院頒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使用現金,在允許的現金支出範圍內進行現金支付;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要按規定及時存入銀行,遵守庫存現金限額規定,不得動用現金,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設立外賬,嚴禁無賬收款;嚴格執行“銀行結算制度”,不開空頭支票和空白支票,不出借銀行存款賬戶。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機構或人員的職責權限,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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