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商法典》由四部分648條組成。總則第壹部分共分九章,包括:商人、商業賬簿、公司、商業交易所和票號經紀人、銀行紀律、交易、匯票、本票和時效;第二章為海事業務,共分十四章,包括:船舶、船舶抵押、船東、船長、海員、船舶服務合同、提單、租船合同、船舶抵押貸款、海上保險、海損、棄貨、時效、拒絕起訴;第三部分是破產,分為三章,包括:家庭資產分散、破產和權利恢復;第四部分,商事法院,規定了商事法院的設立、管轄權、訴訟方式和仲裁程序。
《法國商法典》是世界上第壹部商法典,標誌著現代商法的形成,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它采用了客觀主義(商行為主義)的立法原則,以商行為為基礎構建法典,突破了中世紀以來商法只適用於商人的傳統,體現了大革命以來平等自由的理念,從而將商法擴展為商行為法。同時,《法國商法典》的頒布開創了大陸法系民商分立的立法先例。當然,這段代碼也有壹些缺點。比如《法典》包括程序法的內容,對陸商的規範弱於海商,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規範太少(只有13條)。
除了商法典,法國還有壹些專門的商法,如1867的商業公司法,1885的期貨交易法,1917的工人參與股份公司法,1919的法律。
《法國商法典》實施近200年來,經過多次修改和補充,至今仍然適用。後來在這個法典的影響下,各國特別是歐洲國家都制定了自己的商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