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2.產權質押典當業務;
3.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
4、限內商品的銷售;
5.鑒定、評估和咨詢服務;
6.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典當行又稱典當行,是專門發放質押貸款的正規非銀行金融機構,是以放貸和銷售商品為主的市場組織。
典當行又稱典當公司或典當行,是主要以財產作為抵押物進行有償定期貸款融資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典當公司的發展為中小企業提供了快捷便利的融資手段,促進了生產的發展和金融業的繁榮,在增加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以物換錢是典當的本質特征和運作方式。當典當行將其具有壹定價值的財產交付給典當行實際占有作為債權擔保,換取壹定的資金時,當期屆滿。
法律依據
典當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典當行將其動產和財產權利質押給典當行或者將其不動產抵押給典當行,支付壹定比例的費用,取得典當人的錢,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典當人的利息、償還典當人的錢和贖回典當人的錢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其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第七條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所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管理人員和評估人員;
(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六)符合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安全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