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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試每天壹題(2007-03-28)

在某公司高層會議上,總經理提出在全公司勞動合同中增加保密條款,但董事長認為公司章程中已經設置了保密條款,沒有必要在勞動合同中另行約定。在律師為此提供的意見中,關於《公司法》規定的保密義務與《勞動法》規定的保密義務的區別,有以下幾種說法,哪種符合相關法律?

?a前壹項義務僅適用於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後壹項義務適用於普通工人。

?b前者是法律義務,後者是合同義務。

?前壹項義務是免費的,後壹項義務是有償的。

?d .違反前壹項義務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後壹項義務只承擔行政責任。

?參考答案AB

?考試中心提醒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保密義務和工作人員的保密義務。

?試題分析《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本公司交易的傭金。(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八)其他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收入歸公司所有。”本條第1 (7)款規定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保密義務,該義務是法定義務,也是自由義務,僅適用於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同時,《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勞動法中的保密義務是指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是壹種約定義務。由於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普工建立勞動關系的合同,勞動合同中規定的保密義務適用於普工。從上面的分析來看,AB是正確的。

?公司法中的保密義務是法定義務,公司法並沒有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該義務時可以獲得相應的報酬,比如保密費,所以該義務應該是無償的。勞動法中的保密義務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既然是雙方協商約定的義務,我們認為可以有償,即用人單位在工資之外支付給員工壹筆保密費,也可以免費,只要雙方達成壹致。所以選項C的說法是錯誤的。

?《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該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定的保密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第102條也做了類似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無論是違反了《公司法》中的保密義務還是《勞動法》中的保密義務,都要承擔賠償責任,選項D的說法是錯誤的。

這個問題考察的是《公司法》中的保密義務和《勞動法》中的保密義務的區別,但是根據問題的意思,好像是在考察《公司章程》中設定的保密義務和《勞動合同》中設定的保密義務的區別,這就導致了很大的歧義。很多考生在司法部網站的答案異議區對這個問題提出了異議。我們認為,如果是公司章程規定的保密義務,根據《公司法》第11條的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公司章程的約束力延伸至股東、監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故保密義務不僅適用於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也適用於股東和監事,故A項的表述是錯誤的。但如果是指公司法中的保密義務,結果就大不壹樣了。綜上所述,這個問題的正確答案是AB。這個題目的角度很好,橫向比較了勞動法和公司法中的規定,意在測試考生是否很好的把握了不同法律對同壹事項所做規定的差異。我們相信這種思維方式會在以後的考試題目中得到更多的體現。但是這個問題的意思表達不夠明確,容易滋生歧義,這是這個問題的壹大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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