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業(貿易、電子商務)
1、百貨(日用品、服裝鞋帽、皮革制品、玩具、洗滌用品、化妝品、護膚品、攝影器材、音響器材及設備、體育用品、成人用品等。)2、文化辦公用品(紙制品、紙張、辦公設備、辦公耗材)3、包裝材料等。4、手工藝品(工藝禮品、金銀)化學試劑、化工百貨等。6.五金交電(家電、自行車、電動車、汽車用品、汽車配件、汽車配件、鋼絲繩、閥門、管件、軸承等。) 7.電子產品、通信設備、通信設備(衛星天線除外)、電信設備、電信材料、儀器儀表、電線電纜等。8.機械設備及配件(衛星天線除外)機械設備及配件等。9.電腦、電腦軟件及配件、印刷品等。10,預包裝食品等。11、塑料制品(橡膠制品、塑料制品)、金屬制品、玻璃儀器等。12,建築材料(金屬材料,鋼材,石材,黃沙,木材),有色金屬材料。陶瓷制品)、建築五金等。14,家具(辦公家具,家具用品等。)15、紡織品(紡織原料、紡織裝飾面料、針紡織品等。)16,酒店設備,酒店用品等。17,化肥等。18,初級農產品銷售等。
二、電子技術(計算機技術、科學技術)
1.計算機軟硬件的開發和銷售。計算機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互聯網工程建設、調試與維護。互聯網運營與推廣,廣告代理。電子產品及配件的批發和銷售。安防監控產品的銷售、施工及技術服務。機電產品的銷售、安裝及服務。辦公工具和辦公耗材的批發和銷售。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登記市場主體。但是,除非個人出售自己的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便民勞務和零星小額交易,不需要依法取得許可,也不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主頁的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依據本法第十條不需要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的情況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