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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的成員是誰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設有董事會,成員為3-13人。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由董事組成,對內負責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成員包括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等。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會由公司自行設立,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致使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設立董事會,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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