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的義務主要包括:制作和保管董事會會議記錄,編制公司章程和各種賬簿,及時向股東會報告資本損益情況,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股份公司成立後,董事會作為壹個穩定的機構應運而生。董事會成員可以根據公司章程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被撤銷或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在董事會的領導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董事長和常務董事執行。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4.批準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聽取總經理的工作匯報並作出決議;6.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提出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終止和清算的方案;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獎懲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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