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董事會由若幹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長壹名,董事若幹名。
3.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每名董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內,可以由股東大會決議罷免。法人股東選舉產生的董事,因法人內部原因需要更換的,可以改派,但法人應當提交有效文件,並經公司董事會確認。
4.董事會候選人由上屆董事會提名;達到公司普通股總數3%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的人員,也可以作為候選人提交會議選舉。
5.經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可在適當時候增加若幹名在職董事,並在下次股東大會上予以追認。在職董事由公司管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其職責、權力和福利與其他董事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致使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