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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會議的議事規則

與股東大會的表決規則不同,董事會會議的議事規則堅持按照董事人數確定票數。董事會會議表決壹般以舉手方式進行,每位董事有壹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表面上看,這類似於人人平等的政治民主,而不是資本民主,但實際上是資本的力量支撐著每壹個董事。

董事會會議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董事會應在規定的時間提前通知所有董事,並提供足夠的信息,包括會議議題的相關背景材料以及有助於董事了解公司業務進展的信息和數據。當兩名或兩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據不明確時,可聯名向董事會書面提議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並存檔,對董事會的決議負責。根據中國《公司法》的規定,經證明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表決時表達了反對意見並記錄在董事會會議記錄中的,可以免除其對董事會會議決議的責任。因此,董事會會議記錄是證明董事是否參加董事會會議並對決議承擔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公司經理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的依據,具有重要作用。

由於公司的重大業務,除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外,壹般由董事會會議決定,因此董事會決議的內容和法律效力對公司具有重要意義。

董事會閉會期間,董事會可以授權董事長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規定授權的原則和內容,授權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項,應由董事會集體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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