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會議前第壹項:會議準備
1.征集建議
2.確定會議議程
(1)標題
(2)會議時間
(3)會議地點
(4)主持人
(5)復習內容
3.準備會議文件
(1)總經理工作報告(今年工作報告/明年經營計劃)
(二)本年度財務報表
(三)下壹年度的財務預算
(4)準備專題或報告
(2)會議議題二:會議通知。
1,短信通知
2.文檔通知
3.會前提示
(3)會前第三項:會前檢查
1,修改會議議程
2、數據裝袋分發
3.統計參加人數(簽到表)
4、授權簽名的實施
5.註意會議的簽字。
(4)會議期間:審議和決議。
1,版主
2.審議和表決
3.會議記錄和簽名
4.書面意見的收集和簽名
5.決議和簽名
(1)企業名稱
(2)會議時間
(3)會議地點
(4)參與者:
(5)決議事項或內容:由董事會壹致同意決定。立即生效。上述決議由以下董事簽名確認。
(6)簽字順序: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6。會議記錄和簽名。發布招標建議書表格。
(5)會後:開始新的循環。
1,修正數據
2.郵寄文件
3、備案和披露
4.提出
第二,董事會成員的數量
我國法律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1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成員為5-19人。
三。董事會的職責
股份公司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職權。也稱為管理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由兩名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行使的權力外,其他事項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的義務主要包括:制作和保管董事會會議記錄,編制公司章程和各種賬簿,及時向股東會報告資本損益情況,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
股份公司成立後,董事會作為壹個穩定的機構應運而生。董事會成員可以根據公司章程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被撤銷或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在董事會的領導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董事長和常務董事執行。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已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