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合”與“資合”的性質董事會決議是指董事會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就董事會會議所審議的事項形成的決議,是董事會集體意誌的體現。
股東大會的權力有哪些?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壹)修改章程和章程規定的需要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