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決議生效的條件是什麽?董事會決議的效力取決於程序是否適當、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因素。只要符合程序和法律的相關規定,董事會的決議自然具有約束股東的效力。董事會決議生效後,公司應按決議執行,這是公司作為獨立法人的意思的體現。當然,決議需要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同時保護股東利益,以便更好地執行。在性質上,董事會決議屬於公司決議之壹,表明公司意誌,董事會作出決議的行為被模仿為公司行為。結果,董事會決議壹旦有效作出,就被起草為公司的意思。雖然公司的意思表示不能機械地理解為全體股東或董事的壹致意思表示,也不是完全壹致,但董事會決議也是私法上的法律行為之壹,應該是可以認定的事實。因此,如果董事會決議存在瑕疵,自然適用私法關於法律行為瑕疵的規則,給予遭受損失者合理的法律救濟。為此,我國《公司法》第22條對包括董事會決議在內的公司決議瑕疵的救濟作出了特別規定。根據該規定,董事會決議可能存在瑕疵,原因如下: (壹)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二)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三)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根據這壹規定和董事會決議的性質,如果董事會決議存在上述第壹類瑕疵,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確認該決議無效;董事會決議存在上述第二種或第三種瑕疵的,股東可以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決議效力爭議,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包括因董事會決議受到損害的其他人)與公司之間因董事會決議的效力發生的爭議,包括決議無效爭議和決議撤銷爭議。公司董事會決議生效的條件對於相關企業來說會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對於相關當事人來說,如果能夠有壹定程度的理解,就可以進壹步履行自己的利益,但是繁瑣的過程會導致解決自己的問題比較麻煩,但是可以依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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