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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的壹般決議和特別決議是什麽?

董事會壹般決定的是公司的投資方案、財務預算方案、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然後可以制定公司的壹些基本管理制度。董事會特別決議包括公司註冊資本的變更、公司的分立、合並,或者公司的註銷,都需要特別決議。

1.董事會的壹般決議和特別決議有哪些?

(1)壹般決議: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特別決議的事項是:

1,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不作為特殊事項);

2.公司的分立、合並或變更公司形式(如非股變股、內資變中外合資等。);

3.公司的解散和撤銷;

4.章程的修改。

第二,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區別

1,機制性質不同

股東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是權力機構。

董事會:董事會屬於經營決策機構,是執行機構。

2.不同的成員。

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有權任免董事,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策權。

董事會: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最長不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3.不同的權力

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故召開股東大會,全體股東均可出席。

董事會:董事會不是全體股東,而是由全體股東或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董事組成,是負責執行股東(大)會決議的常設機構。

對於壹個公司來說,哪些是壹般決議,哪些是特別決議,這些問題不壹定要符合國家法律制度的規定,可以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在章程中自行擬定。而且董事會在壹定程度上執行股東大會已經決定的事項,這些特殊事項必須經過股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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