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的壹般決議和特別決議有哪些?
(1)壹般決議: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特別決議的事項是:
1,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不作為特殊事項);
2.公司的分立、合並或變更公司形式(如非股變股、內資變中外合資等。);
3.公司的解散和撤銷;
4.章程的修改。
第二,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區別
1,機制性質不同
股東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是權力機構。
董事會:董事會屬於經營決策機構,是執行機構。
2.不同的成員。
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有權任免董事,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策權。
董事會: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最長不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3.不同的權力
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故召開股東大會,全體股東均可出席。
董事會:董事會不是全體股東,而是由全體股東或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董事組成,是負責執行股東(大)會決議的常設機構。
對於壹個公司來說,哪些是壹般決議,哪些是特別決議,這些問題不壹定要符合國家法律制度的規定,可以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在章程中自行擬定。而且董事會在壹定程度上執行股東大會已經決定的事項,這些特殊事項必須經過股東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