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名和任命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
(四)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向上市公司進行總額超過300萬元或者超過上市公司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值5%的借款或者其他資金往來,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欠款;
(五)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重大資產重組中相關資產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基礎定價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資產評估的相關標準和規範開展專業活動;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的合理性、評估方法與評估目的的相關性、評估定價的公允性發表明確意見。
相關資產不以資產評估結果為依據的,上市公司應當在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中對估值方法、參數以及影響估值結果的其他指標和因素進行詳細分析和說明。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估值機構的獨立性、估值假設的合理性、估值方法與估值目的的相關性發表明確意見,並結合相關資產的市場可比交易價格、同行業上市公司市盈率或市凈率等常用指標,在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中詳細分析本次交易定價的公允性。
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原則上評估機構和估價機構應當采用兩種以上方法進行評估或者估價;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出席董事會會議,對評估機構或估值機構的獨立性、評估或估值假設的合理性、交易定價的公允性發表獨立意見,並單獨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