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為了保證獨立董事有效行使職權,上市公司應為獨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條件。
(壹)上市公司應當確保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需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上市公司必須按法定時間提前通知獨立董事,同時提供充分的信息。如果獨立董事認為信息不充分,可以要求補充信息。當兩名或兩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據不明確時,可共同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建議,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推遲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
上市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信息應當由上市公司和獨立董事本人保存至少5年。
(二)上市公司應當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積極協助獨立董事履行職責,如介紹情況、提供材料等。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提案和書面說明需要公告的,董事會秘書應當及時到證券交易所辦理公告事宜。
(三)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上市公司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撓、隱瞞,不得幹涉其獨立行使職權。
(四)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所發生的費用以及行使職權所需的其他費用由上市公司承擔。
(五)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津貼。津貼標準由董事會制定,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在公司年度報告中披露。
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得從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和人員處獲取額外的未公開利益。
(六)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以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帶來的風險。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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