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包括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私自釋放在押人員罪、非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辦理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釋放國(邊)境人員罪、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2)玩忽職守罪。
包括玩忽職守、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玩忽職守導致在押人員脫逃、玩忽職守導致國家工作人員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作弊、環境監管失職、傳染病防治失職、商品檢驗失職、動植物檢疫失職、對被拐賣婦女兒童救助不力、玩忽職守導致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等。
(3)徇私舞弊罪。
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審判中徇私枉法罪、執行裁判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罪、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濫用管理公司和證券職權罪、徇私舞弊不征收或者少征稅款罪、 出售發票、克扣稅款、出口退稅謀取私利罪,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放縱走私罪、在商檢中徇私舞弊罪、在動植物檢疫中徇私舞弊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罪、招考公務員和學生徇私舞弊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