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個城市有很多服裝廠。某超市采購業務員李到本市進行市場調查,在合理情況下購買了壹批服裝。某服裝廠提出,該廠雨衣1500件,總金額45000元。這些雨衣完全是當年的最新款式,希望超市能在他家采購。李實地考察了服裝廠,覺得雨衣的款式很新,表示願意合作。但是雨衣的質量不是很好。他需要給總經理回電話,讓他做最後的決定。由於競爭激烈,服裝廠看到李明確表示合作,以為超市答應了。即使合同成立,他們也會先給超市送1500件雨衣。超市的總經理接到了李的電話。總經理說耐用最重要,質量最重要,款式其次。他決定不在這家服裝廠購買雨衣。就在總經理拍板的時候,服裝廠的1500件雨衣送到超市,總經理拒收。在對方明確表示願意合作的情況下,可以先發貨嗎?
律師回答問題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受諾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並與要約人訂立合同。承諾應當通過通知作出,除非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承諾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承諾壹經作出並交付要約人,合同即成立,要約人不得拒絕。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在有效時間內作出,並且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壹致,這是任何有效承諾的必要條件。收到服裝廠的報價後,超市業務員實地考察了服裝廠。雖然表示願意配合,但不得不回電總經理要求其對雨衣質量問題做出決定,這說明李沒有承諾,合同不能成立。所以服裝廠決定給超市發貨,超市可以拒收。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十壹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但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判例匯編
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壹致,這是承諾的核心要素。受要約人在承諾中擴大、限制或者變更要約內容的,不構成承諾,應當視為對要約的拒絕。但認為同時提出新的要約,稱為還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