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侵害名譽權的損害賠償不僅要考慮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還要有適當的標準。
1.考慮到侵權的情節,如果侵權行為嚴重,造成嚴重後果,可以進行賠償。
2.考慮到受害者的理解程度。如果在責令加害人承擔非財產責任後,被害人能夠理解,則說明被害人的精神創傷已經平復,可以不予賠償。
第二,員工給公司造成名譽損失。
1.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2.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壹般來說,勞動者賠償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應當限於對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如何處理員工造謠對公司聲譽造成的損害
1,報警,然後要求道歉,賠償公司。員工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壹定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給予壹定補償。
2.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的剩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損害名譽罪是指我國刑法中的侮辱、損害他人名譽罪,即侮辱罪、誹謗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