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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全股權的屬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對股權的查封、凍結措施如下:

第51條: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有關企業應得的股息或者紅利,由有關企業支付給被執行人,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支付給申請人。?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凍結被執行人期望從有關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並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在到期後支付給被執行人。期滿後,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企業撤銷,並出具撤銷回執。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被執行人持有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份),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強制被執行人轉讓,或者直接拍賣、變賣處理,或者將股份直接補償給債權人,以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凍結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其他法人企業的投資權益或者股權。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凍結的,應當通知相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過戶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被凍結的投資權或股權。

第五十四條被執行人在其法人獨資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轉讓,以轉讓所得向申請執行人清償債務。

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拍賣、變賣或者轉讓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權或者股權。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投資權或者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人民法院也可以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或者股權,以轉讓所得向申請人清償債務。

第五十五條經合資、合作企業另壹方同意,並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被執行人被凍結的投資權或股份可以轉讓。

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股權外,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且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保護合資對方的優先購買權。

第五十六條有關企業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凍結通知書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紅利,或者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被凍結股權的轉讓手續,致使被轉讓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已支付的股息、紅利或者被轉讓股權的價值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擴展數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和第101條規定,財產保全可分為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訴前行為保全制度在知識產權法中也有規定。

範圍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爭議標的物或者在判決生效後處分可供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確保生效判決得到執行。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不當的財產保全措施,會對當事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比如凍結當事人的全部銀行存款,超出了申請人請求的範圍,就會限制對方的經營活動。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有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人的財產,不得對案外人的財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對於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壹般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因此,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出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爭議財產的價格。

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範圍內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實現申請人的權益,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為保證執行程序正確適用法律,及時有效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現就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若幹問題作如下規定。

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

6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債務通知書(以下簡稱履行通知書)。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方。

履行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第三人直接向被執行人履行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債務;

(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對到期債權的履行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4)第三方違反上述義務的法律後果。

62.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壹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被執行人應當在筆錄中予以記載,並由第三人簽名或者蓋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予審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者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系的,不屬於本規定所稱的異議。第三人部分承認或者不同意債務的,可以就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且未提出異議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予以執行。本裁定書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

66.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的履行通知後,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或者拖延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第三人無異議的,人民法院仍可以強制執行。

67.第三人接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致使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無法收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範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責任外,可以追究妨礙執行的責任。

68.對第三人作出執行裁定後,第三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得向他人強制執行第三人的到期債權。

69.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的履行通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或者被執行後,人民法院應當出具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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