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的陰影
公司能否從事對外擔保,法律上顯然沒有禁止。公司對外擔保雖然也是經營項目,但屬於非常規的經營行為,法律並不壹定授權由公司管理層行使。
公司壹旦承擔擔保責任,必然會對公司尤其是股東的利益產生直接影響。再加上多年來現實中隨處可見的董事、經理違法擔保行為帶來的負面效應,立法者認為公司對外擔保的決定權必須由公司所有者——股東來行使。
擴展數據
對外擔保的形式
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
對外擔保的審批和備案
(壹)銀行提供的對外擔保:對境內外機構提供的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實行指標管理,指標不得超過本外幣實收資本或外匯凈資產的50%;
取消融資性對外擔保的資格條件;非融資性擔保的風險管理要求擔保人或受益人中有壹方為境內法人,或至少有壹方為境內機構在境外依法設立或持有的機構。銀行的對外擔保業績不需要外管局審批。
(二)中資非銀行金融機構:余額管理與個別審批相結合。
(3)國內企業
1.擔保人必須是擔保人在境內外依法設立並直接或間接控股的企業;
2、擔保人不得是連續三年虧損的企業,但資源開發企業除外;凈資產應為正;
3.對擔保人的要求:擔保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50%,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不低於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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