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東未按時繳納出資的責任是什麽?根據《公司法》規定,出資不足的公司股東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出資不足的股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未按照約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按時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出資不足的股東應當向公司承擔償還出資的責任。(1)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出資不足的,應當及時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二)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價格時,股東應當補足差額。應當限制出資不足股東的權利。根據公司規定,股東出資不足的,由股東按照實繳出資額行使股東權利。比如《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2.股東不按規定繳納或抽回出資會有什麽法律後果?1.補足出資並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10條和第19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請求補足出資,並承擔違約責任。基於訴訟時效,股東對出資負有責任。2.股東權利的限制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6、17條的相關規定,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公司應當對其股東權利進行相應的合理限制,如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股東資格的解除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繳納或者不返還其出資的,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股東請求確認解散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清償公司債務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債務在未清償本息範圍內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5.公司清算時繳納全部出資的義務,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未繳納的出資視為清算財產。股東未繳出資包括到期應付而未繳的出資,以及《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81條規定的未分期到期的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納的股東與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納的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對於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我們有權向違約方申請經濟賠償,同時解除合同。壹般情況下,對於因違約未按時繳納出資的情況,我們通常可以進行催告。如果違約金數額較大,可以通過法律訴訟進行合理維權,保護自身利益不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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