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母公司為子公司擔保,就是對外擔保。子公司和母公司屬於兩個獨立的法人組織。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視為對外擔保。公司對外專項擔保是指公司為具有投資關系的股東或其他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實體提供的擔保。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二、公司對外擔保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1.擔保人的資產狀況和信用風險。公司的對外擔保使公司能夠在擔保人無力清償債務時接受債務人。因此,在進行擔保時,需要對擔保人的償債能力和信用等級進行評估;
2.決策層的風險。公司對外擔保會對公司自身和股東的利益產生較大影響。因此,公司提供對外擔保時,必須通過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以免損害公司和股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