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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二次承銷?誰能告訴我們?

二次核保可能很多人不太了解,如下圖。

其實二次核保是指投保前不說實話,但在理賠階段,被保險公司得到被保險人投保前有住院記錄的情況,需要再次咨詢核保的核保意見,從而做出新的核保結論。這個過程被稱為“二次承銷”。哪家保險公司比較強?我只是整理了壹下相關內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最新榜單!中國十大保險公司

同時核保人員會根據這個“二次核保”意見做出最終的理賠結論!

比如C小姐在投保壹款重疾險產品時,並沒有告訴保險公司她之前因為甲狀腺結節住院過。投保這個產品1年後,去醫院確診,發現自己得了甲狀腺癌。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經保險公司核實,發現C小姐投保前曾因甲狀腺結節住院。此時,核保人員會根據這壹情況重新做出核保意見,最終判定C小姐隱瞞、謊報身體狀況,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二次承銷是否權威?

這樣二次核保的結論就很重要了!那麽,基於二次核保得出的結論是否具有權威性?

如果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發生理賠糾紛,二次核保的結論在對簿公堂時能否被法院采納作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依據?

首先大家要清楚,二次核保的結論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只是作為保險公司自己核保的內部意見。之所以有二次核保,主要是為了保險公司在調查階段獲取被保險人帶病投保的證據,這是訴訟中最具法律效力的證據。

就像那個例子,保險公司第二次承保了C小姐。調查中發現,C小姐在投保前就有相關癥狀,但她並沒有說實話。其中有帶病投保的嫌疑,C小姐有謊報身體狀況的傾向。然後從醫院調查到C小姐住院的病歷,都是帶病投保的證據!

既然二次保險沒有法律效力,那麽它的價值何在?

眾所周知,保險公司的拒賠權和解除合同權在我國保險法中有明確的時間約定。壹旦超過保險法約定的時間範圍,保險公司就失去了對合同的知情權。

“保險人自有終止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未行使的,予以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從這個規定來看,保險公司之所以會對兩年內出險的案件進行預調查,也是為了拒賠和解除合同。壹旦超過時限,保險公司就要承擔理賠,只能維持保單現狀,大大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

但實際上,核保和核保對投保人的關註點完全不同,需要不同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因此,保險人無法在投保前對被保險人的案件做出是否投保或如何投保的決定(增加費用、除外責任等)。).這時,保險人就有必要對投保人的承保風險進行重新認定。於是,第二次包銷誕生了。

雖然二次核保本身沒有效果,但也是基於投保人投保前的信息,所以投保前的病歷是法律認可的證據!調查出來的數據也會被核保人員作為重新認定核保結論的參考,核保結論會影響後期的結算結果!所以提醒消費者,投保時壹定要堅持說實話!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對妳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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