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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管和處罰發票?

如何保管和處罰發票?

(1)發票保管。

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立發票登記簿,定期向主管國稅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單位和個人應當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手續,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和註銷手續。

(三)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發票遺失的,應當在遺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國稅機關,並在報紙、電視等媒體上公開聲明作廢,接受國稅機關的處罰。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後,應報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檢查後銷毀。

(2)違反發票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具體行為:

①未按要求打印發票。

未經省國家稅務局批準印制發票。

偽造或者私刻發票監制章,偽造或者變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印制發票的企業未按《印制發票通知書》印制發票,出借、轉讓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印制發票的企業未按規定保管發票成品、發票防偽專用品、發票監制章,未按規定銷毀廢品,造成損失的。

售票單位私自打印發票。

未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制定印制發票管理制度的。

其他不按規定印制發票的行為。

②未按規定領購發票。

向國家稅務機關或者國家稅務機關委托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索取發票。

私自出售發票,買賣發票。

出售或窩藏假發票。

借別人的發票。

偷(用)發票

未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向單位和個人提供發票的。

其他不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③未按要求填寫發票。

單聯或上下聯的量和含量不壹致。

填寫的項目不完整。

塗改、偽造、變造發票。

出借、轉讓和開具發票。

未經批準拆封發票。

虛構經濟業務活動,虛開發票。

填寫與發票不符的發票。

填寫無效發票。

未經批準,跨縣(市)填寫發票。

用其他票據或白條代替發票填寫發票。

擴大專用發票的範圍。

未按規定填寫發票領購存申請表的。

未按規定建立發票領購、領購、存放登記簿的。

其他不按規定填寫發票的行為。

(四)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

應取得發票而未取得。

獲取不符合要求的發票。

專用發票只取得記賬聯或抵扣聯。

取得發票時,要求開票人變更名稱、金額或增值稅。

擅自填開發票。

其他不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⑤未按要求保存發票。

丟失的發票。

損壞(撕毀)發票。

擅自丟失或銷毀發票存根。

未按規定支付註銷發票。

印制發票的企業丟失發票或者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產品的。

未按要求建立發票管理系統。

未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指定專人保管專用發票的。

未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設立專用發票存放場所的。

銷毀未經國稅機關檢查的專用發票基本聯。

其他未按規定保存發票的行為。

⑥不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拒絕檢查,隱瞞真實情況。

刁難稅務人員,阻撓稅務人員進行檢查。

拒絕接受機票發票。

其他未按規定接受國家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

單位和個人有上述行為之壹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兩種以上所列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由國家稅務機關沒收,並處65438元以上0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賣發票,或者將發票作為監制印章、防偽專用品的,由國家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國家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查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他人、為自己、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其他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

偽造、制造或者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偽造、變造的發票,以及偽造、制造或者出售上述規定以外的偽造、變造的發票牟利的。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非法出售上述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牟利的。

竊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三十壹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發票。發票遺失的,應當在發現的當天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征收和使用程序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4號),“三。簡化遺失專用發票的處理流程。

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經證明丟失前壹致的,買方可以將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丟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表憑證或丟失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表憑證(附件1和2,以下統稱憑證)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丟失前未認證的,買方以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認證。經認證的,可將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賣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和憑證的復印件可以留存備查。

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如果在掛失前已經認證,可提供專用發票的發票復印件備查;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以用專用發票認證,並保留專用發票復印件備查。

壹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以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並留存壹份專用發票抵扣聯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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