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權證分為權益權證和備兌權證。股權權證是狹義的權證,由上市公司發行。備兌權證是廣義權證,由上市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壹般為證券公司、銀行等)發行。)且不增加股份公司股本。
權證通常既可以由上市公司發行,也可以由專門的投資銀行發行,權證所代表的權利包括買入(看漲)和賣出(看跌)標的資產兩種選擇。所以有時候認購證是廣義的(包括認購證和認沽證),但更多的只是認購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同意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