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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協議和公司章程有什麽區別?

1.發起人協議和公司章程有什麽區別?

1.《保薦協議》與《公司章程》的區別如下:

(1)所需的文件不同。發起人協議不是設立公司的必備法律文件,但公司章程是;

(2)主要憑證不同。保薦協議是壹種不必要的法律文件,主要是根據當事人的意誌形成的;章程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須依據相關法律制定,並經過政府相關部門必要的形式審查甚至實質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發起人協議只在發起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公司章程調整的是全體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壹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二。章程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章程主要包括:

1,絕對必備的物品。必錄事項是各公司章程中必不可少的法定事項。缺少其中任何壹項或其中任何壹項不合法,則整個章程無效。這些事項包括公司名稱、住所、宗旨、註冊資本、財產責任等。

2.相對必要的物品。相對記載事項是法律中列舉的壹些事項,由制定章程的人決定是否記載。如果記錄在案,此事將產生法律效力;如果記錄不合法,只有事項無效;如果沒有記載,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確認相對有必要記載的事項,目的是使相關條款在公司與發起人、公司與認股人、公司與其他第三方之間具有約束力;

3.任何記錄的項目。任何記載事項都是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是否記載在公司章程中,公司章程制定者可以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隨意選擇記載。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認為有必要記載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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