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壹法定代表人制度,壹般認為法人的行政首長是其唯壹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是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是總經理(《證券法》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廠長或者經理。
法律風險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
民事責任
1.法定代表人不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此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壹般不對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依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二、民法通則規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責任
1,因經營失誤對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58。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追償。
典型的例子有:因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而產生的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可能對個人或共同侵犯本單位財產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
3.對違法行為的民事制裁-罰款和拘留。
《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追究法人責任外,可以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超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三)逃廢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四)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五)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人民意見61。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發現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六種情形之壹的,除承擔企業法人責任外,還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直接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處以罰款;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決定處理;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的意見。人民法院依法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取罰款、拘留措施時,必須經院長批準,並單獨作出民事制裁決定。被處分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分決定的次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決定暫不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意見。對法定代表人直接處以的罰款數額壹般在2000元以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